实际上这种现象也不是明朝所独有的,从秦开始一直到后世,但凡是由权力垄断的物资,基本都是一样的处境。
也不是谁当了皇帝就可以彻底改变的,因为这是体系的缺陷,是从娘胎里带出来的,后天无法去除,只能控制程度的大小。
那有人说了,大明的食盐价格一直都很低,税率也很低,就算私盐贩子很多,可老百姓并没受损,反倒得到了实惠。
没错,明朝的盐税是不高,食盐价格也一直都稳定在比较低的区间。以万历三十二年为例,4.9亿斤产量,等于发放了245万张盐引,每引200斤。
当年的盐税收到了130万两,每引的盐税就是0.53两,每斤2.65文。而这一年的盐场提货价格,每斤在11文左右,与唐宋元相比确实算很低的。
不过问题又来了,商品售价低,对人民收入和国家经济发展就一定有好处吗?答案依旧还是否定的,甚至正相反。
从汉代开始古人就总结出来一个经济规律,米贱伤农!米是生活必需品,同样食盐也是,所以食盐价格太低,不光伤害了灶户,还影响了国家税收和经济发展,弊大于利。
“朕闻听福建兴化府有晒盐之法,在海边滩涂修筑盐田以海水漫之,靠太阳晾晒。如遇晴天,连续五六日即可出盐,可有此事?”
洪涛一直都在听,直到王安把大明盐业的现状都介绍完才开口,没做任何评价,而是向在座的朝臣和参谋们询问。
“……”皇帝到底是从哪儿听说的,众人无法得知,到底福建有没有这样的技术也不知道,顿时全愣了。
“陛下,吏部考功司主事黄道周是兴化府人,臣闻其家中有人以贩盐为生,可唤来一问。”结果还得靠袁可立出面化解尴尬,他也不知道福建有没有晒盐之法,但认识一个当地人,且与盐业有关。
黄道周是谁洪涛有点印象,甲寅年的进士,竭云楼举子案的主犯之一。除此之外,他还有个身份,袁可立的门生。
这位总参谋长确实与众不同,连凶吉都没搞清楚就把门生给推出来了,也不怕吃了瓜落。难怪他在旧官场里混不下去呢,太容易被人抓到把柄予以攻击,是为官的大忌。
不过这倒是对了自己的胃口,想做实事、不过多考虑个人得失的官员越多越好。既然他不耍心眼,那就送黄道周一场大富贵,同时也是在用行动告诉满朝文武,皇帝喜欢什么样的,讨厌什么样的,所谓上行下效也。
“朕打算在山东与山西试行晒盐新法,既然是新法,尚不知优劣,就不用归入都转运盐使司了,暂在总参谋部下增设盐业公司,由黄道周任总理,正五品,有单独奏报之便。”
其实有没有黄道周,新晒盐法也是要推广的。而且洪涛谁也不用问就知道该怎么晒盐,且比这個时代的任何人晒的都好。
但光有好的生产工艺并不能解决大明的盐业问题,管理才是关键。巡盐御史和都转运盐使司的体系显然已经烂透了,除非推倒重来,否则换谁去也是杯水车薪。
可推倒重来动静太大了,手里也没那么多合用的人手,所以还得来个两条腿走路。一边对旧体系进行重点打击,一边创建新的体系。就像当年的海上剿匪衙门一样,先在盐业上钻个小洞,看似不疼不痒,实则是奔着挖根去的。
人总是有侥幸心理的,只要别逼得太紧,大部分私盐从业者肯定不愿意抛开身外物赤膊上阵。等他们反应过来,盐业公司也站稳脚跟了,所需的人才也培养出来了,再大规模更替成本会小很多。
至于说为什么要在山东和山西设立新盐场,而不是到新政更普及的福建和广东,这就是常识了。山东的日照时间比广东、福建多很多,晒盐和种地一样都是靠老天爷赏饭的工作,必须要顺从天意,不可人定胜天。
而山西平阳府的司盐城有个大盐湖,虽然属于池盐,但产量非常高,仅次于两淮盐场。当地除了晒盐,还有不少煮盐工艺,需要大量煤炭和木材,对植被破坏相当严重。
盐业公司的到来,不光要取代传统的煮盐工艺,还要把盐场扩大,增加机械设备,变相带入了部分新政体系,等于是为在山西实施新政铺路,一举两得。
在布局上,一东一西两个食盐主产区分配更合理,基本能解决北方各省的食盐需求,减少了运输环节,进一步降低了成本。
“如此甚好,臣遵旨!”一听说只在山东和山西进行盐业改革,两淮和浙江都不动,袁可立马上轻松了不少。这两个地区不光是最大的产盐区,还云集了半数以上的盐商,又是顽固派的老巢,官绅势力盘根错节。
下手轻了基本没用,下手重了就得和王昇一样杀得血流成河。可王昇有皇帝和海军撑腰,黄道周却是新来乍到,肯定没那么大魄力。
“先别急着应承,盐业公司不再有灶户,原有的灶户可让其自行决定去留。人手不足,仿效工厂自行招募。以后山东与山西之盐要重新定价,留出足够的利润分给盐工,具体数额由总参谋部仔细计算后报上来。”
可洪涛还没说完,光把以前的盐场归入盐业公司,换个名字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。必须得提高食盐价格,再严厉打击私盐,才有可能改变整个盐业状态。
“……这……若是盐业公司价高,则盐商不会光顾,所缺份额会令私盐更为猖獗,陛下三思!”
仿效工厂雇佣工人制盐,袁可立并不觉得难办。从卫所裁撤下来那么多兵籍,再加上因为裁撤漕运失业的人口,可以说到处都是劳动力。
但人为提高山东和山西盐场的销售价就有点想当然了,盐商们又不傻,你的盐贵了人家可以不买,这样做不光无法打击私盐,反倒让出了市场份额。
(本章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