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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春秋左氏传》治要·昭公
六年,郑人铸刑书〔铸刑书于鼎,以为国之常法〕。
叔向使诒子产书曰:“昔先王议事以制,不为刑辟,惧民之有争心也〔临事制刑,不豫设法。法豫设,则/民知争端〕。
犹不可禁御,是故闲之以义〔闲,防也〕,纠之以政,行之以礼,守之以信,奉之以仁〔奉,养也〕,制为禄位,以劝其从〔劝从教也〕,严断刑罚以威其淫〔淫,放也〕。
惧其未也,故诲之以忠,耸之以行〔耸,惧也〕,教之以务〔时所急也〕,使之以和〔悦以使民〕,临之以敬,莅之以强〔施之于事为莅〕,断之以刚〔义断恩也〕。
犹求圣哲之上,明察之官〔上,公王也。官,卿大夫也〕,忠信之长,慈惠之师,民于是乎可任使也,而不生祸乱。民知有辟,则不忌于上〔权移于法,故民不畏上也〕,并有争心,以征于书,而侥幸以成之〔因危文以生争,缘侥幸以成其巧伪也〕,弗可为矣〔为,治也〕。
《春秋左氏传》治要(下)
夏有乱政而作《禹刑》,商有乱政而作《汤刑》〔夏、商之乱,著禹、汤之法,言不能议事以制〕,周有乱政而作《九刑》〔周之衰,亦为刑书,谓之九刑也〕。三辟之兴,皆叔世也〔言刑书不起于始盛之世〕。
今吾子相郑国,制参辟,铸刑书〔制参辟,谓用三代之末法〕,将以靖民,不亦难乎?《诗》曰:“仪式刑文王之德,日靖四方〔言文王以德为仪式,故能日有安靖四方之功,刑,法也〕。”又曰:“仪刑文王,万邦作孚〔言文王作仪法,为天下所信也〕。”
如是,何辟之有〔言《诗》唯以德与信,不以刑〕?民知争端矣,将弃礼而征于书〔以刑书为征〕,锥刀之末,将尽争之〔锥刀末,喻小事〕,乱狱滋丰,贿赂并行。终子之世,郑其败乎!肸闻之:“国将亡,必多制〔数改法也〕。”其此之谓乎!复书〔复,报也〕曰:“若吾子之言。侨不才,不能及子孙,吾以救世也。”
《袁子正书》治要·刑法
礼法明则/民无私虑,事业专则/民无邪伪,百官具则/民不要功。故有国者,为法欲其正也,事业欲其久也,百官欲其常也。天下之事,以次为爵禄,以次进士,君子以精德显。夫德有次则行修,官有次则人静,事有次则/民安。
农夫思其疆畔,百工思其规矩,士君子思其德行,群臣百官思其分职,上之人思其一道,侵官无所由,离业无所至。夫然,故天下之道正而民一。
《袁子正书》治要·刑法
夫变化者,圣人之事也;非常者,上智之任也。
此入于权道,非贤者之所窥也。才智至明,而好为异事者,乱之端也。是以圣人甚恶奇功。
《袁子正书》治要·刑法
天下有可赦之心,而有可赦之罪;无可赦之心,而无可赦之罪。明王之不赦罪,非乐杀而恶生也。以为乐生之实,在于此物也。夫思可赦之法,则法出入;法出入,则奸邪得容其议;奸邪得容其议,则法日乱。
犯罪者多,而私议并兴,则虽欲无赦不可已。夫数赏则贤能不劝,数赦则罪人徼幸。明主知之,故不为也。
夫可赦之罪,千百之一也。得之于一,而伤之于万,治道不取也。故先王知赦罪不可为也。故所俘虏,壹断之于法,务求所以立法,而不求可赦之法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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